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众置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方瑞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泽润公司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天润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湛江众置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瑞厨具有限公司赔偿5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方瑞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5.28元,由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方瑞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785.28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50元,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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