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007号
广东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骑手之家配件店诉被告广东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骑手之家配件店返还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尚欠保证金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但以2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骑手之家配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广东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60.45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骑手之家配件店负担389.55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骑手之家配件店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60.45元,广东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60.4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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