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764号
何伟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70281276)对应的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879.92元及利息9494元,合计830373.92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18日,从2024年3月19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令原告在诉讼请求第2、4项的请求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怡路20号山海华府1号住宅楼2303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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