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88号
吴培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炳康诉被告吴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培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炳康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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