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308号
李小明、文常伟、林志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黄定德、李小明、文常伟、林志标、曾丽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李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4年4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3912.17元、利息8115.02元、手续费572.51元、违约金562.84元;限被告文常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4年4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6508.86元、利息8300.65元、手续费1172.45元、违约金1809.14元;限被告林志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24年4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2179.64元、利息6682.12元、手续费432元、违约金2522.55元。自2024年4月8日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每期以不超过500元为限)计至还清之日止。上述判项的利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46元,由被告李小明负担508.37元,由被告文常伟负担449.02元,由被告林志标负担277.17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各自负担的受理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