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492号
谭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谭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谭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4月21日的贷款本金51908.44元及利息43196.78元,并按《“逸贷”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12元,由被告谭磊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42.1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42.1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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