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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 民初176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5-23 18:0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 民初1767号

苏永民、黄何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苏永民、黄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何兰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200255885)项下贷款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二、限被告黄何兰、苏永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3763.14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5月8日的利息20888.07元,此后息费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黄何兰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路33号东新高地花园11幢住宅楼1601房[粤(2023)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803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5.54元,由被告黄何兰、苏永民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695.5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695.5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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