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执2679号
林炳生、李新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冬梅与被执行人林炳生、李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新文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32号38幢2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2)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588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查封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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