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执2679号
林炳生、李新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冬梅与被执行人林炳生、李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803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执2679号之三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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