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黎剑:
原告邱小杏与被告黎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小杏返还181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邱小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7.32元,由被告黎剑承担4800元,原告邱小杏承担217.32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8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8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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