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33号
陶栋:
本院受理原告庞剑超诉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2月29日签订的《借款借据》;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3、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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