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17号
邹美兰、饶显平、陈一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邹美兰、饶显平、陈一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邹美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5月19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890.97元、利息2676.12元、违约金1716.48元、手续费422.61元;并支付从2024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限被告饶显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5月19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696.09元、利息1756.29元、违约金447.76元、手续费66.72元;并支付从2024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限被告陈一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5月19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744.48元、利息949.34元、违约金522.37元;并支付从2024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判项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78元,由被告邹美兰负担327.87元,由被告饶显平负担112.09元,由被告陈一占负担27.82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67.78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各自应负担费用,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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