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828号
李亚南:
原告吴玉珍与被告李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4)粤0803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亚南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125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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