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30号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及第三人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