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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202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27 15:1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4)粤0803民初2025号  

唐月霞、陈耀宏、黄小萍、何世敏、李光翔

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唐月霞、陈耀宏、黄小萍、何世敏、李光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唐月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2446.21元及2023年2月的公摊电费150.96元;并支付以2446.21元为基数,自 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以不超过2446.21元为限;限被告陈耀宏、黄小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3084.16元及2023年1月的公摊电费153.32元;并支付以3084.16元为基数,自 2024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以不超过3084.16元为限;限被告何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3月物业服务费4220.66元及2023年1月的公摊水费12.72元;并支付以4220.66元为基数,自 2023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以不超过4220.66元为限;限被告李光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4月物业服务费2459.47元及2023年2月的公摊电费107.43元、公摊水费13.55元;并支付以2459.47元为基数,自 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以不超过2459.47元为限;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唐月霞负担25元,由被告陈耀宏、黄小萍负担25元,由被告何世敏负担25元,由被告李光翔负担2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告迳付各自承担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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