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532号
招伟妹: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与被告招伟妹、林文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招伟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126.9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招伟妹、林文越共同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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