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814号
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湛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湛 、易艳云、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湛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物业服务费4149.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49.99元为基数,2024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4149.99元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湛江市湛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苏伟负担2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被告苏伟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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