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08号
蔡康生:
本院受理原告全光平与被告蔡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蔡康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光平支付货款16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6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年利5.175%计至清偿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原告全光平负担133.7元,由被告蔡康生负担211.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11.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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