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执异49号
黄铭谍: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云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黄铭谍为本院(2024)粤0803执544号案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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