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少玲、李宇宁:
原告蔡清与被告许少玲、李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少玲、李宇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清返还借款本金264850元及支付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蔡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1.57元,由被告许少玲、李宇宁共同负担5581.78元,由原告蔡清负担359.79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581.78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581.7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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