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2333号
陶栋:
本院受理原告庞剑超诉被告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2月29日签订的《借款借据》;二、限被告陶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剑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陶栋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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