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158号
湛江市赤坎区富贵水产品经营部、庞日富: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刘记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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