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482号
刘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裕隆水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 2155元,并以该 2155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7日(双方确认货款欠账之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按LPR(即年利率 3.45%)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为:148.7元;还应以此计算资金占有费直至该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即以上合计:2155元+148.7元=2303.7元。2.判令本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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