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43号
杨君、林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林华英、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林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原告王芳有权以被告林华英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38号30幢5门3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714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限被告林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芳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8元,由被告林华英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90.8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90.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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