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600号
杨华健: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旺发水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3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3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19年12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14%)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30日为3876.88元)。2、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被告承担(总金额暂计为17232.88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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