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3357号
骆成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骆成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骆成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9月12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4983.99元、利息5401.05元、违约金2500元、手续费1215.59元;并支付从2023年9月13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26元,由被告骆成袖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76.2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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