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16号
林余养: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旭与被告林余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林余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春旭支付货款本金3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36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77元,由被告林余养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81.7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81.7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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