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858号
黎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小燕与被告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黎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小燕支付货款本金17931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7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9元,由被告黎小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65.5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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