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642号
叶尉冰:
本院受理湛江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叶尉冰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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