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610号
崔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谭宗贤、曾美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日至2024年6月28日的借款利息34700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日产生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据约定的利息12%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陈丽莫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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