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3491号
张召玉:
本院受理原告黎永毅诉被告张召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召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毅支付运费4950元;二、驳回原告黎永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召玉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