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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 民初349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9-11 17: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 民初3491号

张召玉:

本院受理原告黎永毅诉被告张召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召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毅支付运费4950元;二、驳回原告黎永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召玉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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