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96号
黄忠茂:
本院受理原告何祝与被告黄忠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黄忠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祝支付货款7136元及利息(以7136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4.1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何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4元,由原告何祝负担57.64元,由被告黄忠茂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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