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3558号
潘思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谭才泽、潘思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谭才泽、潘思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9月1日拖欠的专项分期款本金47999.24元、利息1288.37元、违约金425.04元、手续费0元;并支付从2024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16元,由被告谭才泽、潘思琪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11.1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511.1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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