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883号
沈志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沈志威偿还计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9850.54元,利息6573.25元,违约金2789.43元,手续费(其他费用)0元,合计59213.22元,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每个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乘以5%累积计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志威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