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哈剂: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新鸿达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哈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院(法庭) 名 称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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