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715号
刘满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江诉你和莫伊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莫伊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江偿还借款本金32585.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2585.1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二、被告刘满花对被告莫伊琦第一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803.9元(原告陈江已预付803.9元),由原告陈江负担189.27元,被告莫伊琦、刘满花负担614.63元。被告莫伊琦、刘满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614.63元,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陈江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614.6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 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