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102号
黄康生:
原告黄晓云诉被告黄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康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晓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13.8%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12.75元,由被告黄康生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1912.75元,被告黄康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1912.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