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541号
湛江市霞山区吃舒服餐饮店、黄晓越:
本院受理原告杨远解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吃舒服餐饮店、黄晓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黄晓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远解支付货款38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074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杨远解对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吃舒服餐饮店的起诉;驳回原告杨远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39元,由被告黄晓越负担。原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78.3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