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103号之二
陈瑜文、蒋国英:
原告殷韶燕与被告陈瑜文、蒋国英、陈建国、陈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建国不服本院(2024)粤080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10月3日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限被告陈建国、陈瑜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韶燕支付律师费1000元”;(上诉争议金额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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