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829号
罗俊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钟春与被告罗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罗俊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钟春偿还借款本金21800元及利息451.06元,并支付以21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2%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被告罗俊东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72.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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