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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338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10-16 11:3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383号  

陈霞珠、周德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告陈霞珠、周德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被告陈霞珠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44006700115069990471)项下贷款于2024年9月13日提前到期;限被告陈霞珠、周德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9月29日的贷款本金41319.53元及利息3139.71元,并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陈霞珠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湛江万达广场4、18号楼3304号办公室的房产[证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429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92元,由被告陈霞珠、周德标共同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91.92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91.9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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