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280号
李华春: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昌兴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李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设一横路3号2仓内的物品后退还给原告湛江市昌兴储运有限公司;限被告李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昌兴储运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8月20日的租金20266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按40.5元/天标准计至湛江市霞山区建设一横路3号2仓退还给原告湛江市昌兴储运有限公司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被告李华春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43.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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