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329号
陈鸿杰、陈海燕、符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鸿杰、陈海燕、符桂花、邓林惠、朱俊华、邓引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鸿杰、陈海燕、符桂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826.53元及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778.81元;并支付以7605.34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3.35%计至物业费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以不超过7605.34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湛江铭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陈鸿杰、陈海燕、符桂花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陈鸿杰、陈海燕、符桂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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