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030号
黄诚考、廖玉丽:
原告杨超与被告黄诚考、廖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俩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8%)计算,从2022年10月30日暂计至2024年07月15日,共30784.00元,利息计至本金清偿为止)共150784.00元给原告;二、判令原告杨超对被告黄诚考所有的坐落于廉江市九洲江大道北142号冠利万科城10幢1508房(证号:粤(2018)廉江市不动产权第0015376号)的房产拍卖、变卖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三、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