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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4114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1 16:5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4114号

吴燕红:

原告梁晓萍与被告吴燕红、林小春、林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及支付所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25%计算,利息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目前暂自2022年12月7日起计至2024年9月7日利息为13125元,本金及利息共63125元;二、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诉讼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查档费、交通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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