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小英、谢宏修:
原告李胜诉被告陈小英、谢宏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胜返还借款本金39857.48元并支付利息(2022年6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胜对被告谢宏修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陈小英负担。原告李胜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425元,被告陈小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4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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