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合民:
原告冯碧玲与被告许合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碧玲与被告许合民离婚;二、原告冯碧玲与被告许合民的婚生女儿许温婧(2009年11月20日出生)由原告冯碧玲直接抚养。被告许合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次月起,每月的20日前向原告冯碧玲支付女儿许温婧的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许温婧年满18周岁时止;三、被告许合民在不影响女儿许温婧的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女儿许温婧,原告冯碧玲有协助的义务;四、驳回原告冯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碧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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