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120号
湛江市霞山区小伟顺铭水产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波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小伟顺铭水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小伟顺铭水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燕波支付货款425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57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3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2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小伟顺铭水产品经营部负担432.2元,由本院退还75元给原告吴燕波。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32.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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