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汉林:
本院受理原告庞荣华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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