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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67号
发布时间:2014-12-11 09:4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伍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苏胜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10点在本院五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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